河东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东工劳监函〔2025〕2号
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相关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提升劳动保护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加强职业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落实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特殊人员劳动保护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天津市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